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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我院2016年秋季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19 12:00 作者:admin

关于评选我2016秋季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通知

学校各系: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湖南警察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湖南警察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湖南警察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2016年高校国家奖助学金中央和省级资金的通知》湘财教指【2016】129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将本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比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佑生

副组长:杨崇建

成  员:岳光辉 王彩元 赵幼鸣 周定平 徐跃飞 邓绍秋 刘绪崇 张政雄 杨菁 

下设办公室

主  任:张政雄(兼)

成  员: 杨菁  付碧超 刘鹏 黄亦飞 陈忻 伍玉功 李胜 雷惠雄 关中烈 刘湘粤 邓立群

(二)各系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组,由大队长任组长,学生大队领导、学生指导员、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负责评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区队为单位,成立以学生指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定小组,负责评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配置合理,一般不少于区队总人数的10%。

、时间安排

   10月6日              布置评比工作

10月10日—11月5日  各区队、系确定初步名单,组织学生填写审批表并向区队和全系师生公示拍照存档

10月15日            各系将国家奖学金材料交学工处

10月19日            学工处汇总,由校领导主持,召开会议                       

                        对国家奖学金进行评审、公示

 10月23日            学工处向省资助中心上报国家奖学金 

 11月  5日             各系将励志奖学金、助学金材料交学 

                        工处汇总、评审、公示 、录入系统      

、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热心集体工作,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2015-2016学年度获得或达到学校二等以上奖学金标准(按平均成绩由高至低排列)的学生;

5、 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必须在评选范围的10%以内(注:如果第一名没有评选而评选了第二名,必须出具情况说明)

6、 大学二年级(含二年级,不含今年专升本学生)以上在校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2015-2016学年度无补考科目(同等条件成绩好的优先)综合测评排名必须在评选范围的30%以内;

5、大学二年级(含二年级,不含今年专升本学生)以上且被学校认定为2016-2017学年度“特殊困难”和“困难”等级的在校学生,生活简朴。

(三)国家助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2015-2016学年度不及格科目经补考及格在2门以内(含2门,同等条件成绩好的优先,有重修科目的原则上不予参评);

5、 被学校认定为2016-2017学年度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等级及以上在校学生,生活简朴。

、资助金额及发放方式

1、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其中一等助学金为每人4000元,二等助学金为每人3000元,三等助学金为每人2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分别在2016年秋季和2017年春季发放,其余均为一次性发放。

2、学校计财处在收到国家财政部和省财厅拨给的奖学金和助学金后,发到学生本人建行卡。

、有关要求

1、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同时申请,但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可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可同时申请享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级、校级的奖学金不同时申请。

2、请各系一定要把握好政策并做好宣传工作;二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评审工作,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学生,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切实用于贫困家庭学生。上报学校的初步名单需由区队评定小组评定并在区队公示、系部须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学校确定初定名单后,再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公示。

3、对突然遭受意外没有认定贫困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也应视情纳入补助范围。以上人员补助均纳入学校分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之中。

4、各系须在规定时间将大队审核通过的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和电子文档(要求用Exel文档,)各一份送交学工处资助中心。具体报送材料:

(1)《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原件(附件1,一式两份,均需上交)及《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表》;

(2)《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原件(附件2,一式一份)、《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表》(大队用)、《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表》(区队用);

(3)《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原件(附件3,一式一份)、《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受资助学生建议名单表》(大队用)、《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受资助学生建议名单表》(区队用)。统一使用下载(校园网和群共享)里面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不得更改表格的内容、格式,或使用自制表格。《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签名必须由相关负责人亲手签写。推荐理由、院(系意见)及其他内容使用电脑录入打印。不得涂改或出现空白项(如该项无内容,请使用斜杠标明)。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必须正反双面打印,每人一份一页,不得随意增加页数。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上报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需附2015--2016年度成绩单。

5、此次上报材料时间紧,请各大队严格按规定时间、条件和比例上报相关材料,并严把质量关,学校在审核时发现材料或成绩不合格的,一律取消评比资格。

6、公示期间如有问题,学生可向学生工作处举报,经查举报属实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举报电话:82791799,82791780,82959109。

7、学校将组织抽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资助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评选名额分配

大    队

人数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侦查系学生大队

1025

法律系大队推荐3名,交管系大队推荐1名,其余大队各推荐2名共14名候选人,实际评选出11名。

31

75

76

75

治安系学生大队

978

32

74

72

72

刑技系学生大队

744

22

54

55

54

交管系学生大队

269

8

20

20

21

法律系学生大队

1568

50

115

115

115

管理系学生大队

918

26

68

67

69

信息技术系学生大队

1108

31

81

82

81

总数

6609

 

200

487

487

487

 

学生工作处

2016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