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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6-10-19 12:00 作者:admin

湖南警察学院文件

湘警院通〔2016〕43号

 

 

关于印发《湖南警察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现将《湖南警察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警察学院

2016年10月13日


湖南警察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确定,学校根据各系学生大队在校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划分名额,国家助学金的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2000元—4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1—3档,具体分档及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确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4.在参评学年内,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等级及以上学生;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度不及格科目经补考不超过2门(同等条件成绩好的优先)。

     第三章   评 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区队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下简称《申请表》)。

第九条  学生大队(系)依据本细则,结合本系专业、区队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请示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 指导员组织本区队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各系学生大队根据申请学生的条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大队在《建议名单表》及《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各系学生大队提交的名单进行复审,交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评审名单。评定结果在全校公示3个工作日(受理单位为学校纪委、监察室、学工处)无异议后报送教育厅。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及受助学生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上级部门批复并拨款后,学校计财处将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三条  受助学生应积极主动向学院汇报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弄虚作假,瞒报家庭经济情况,取消以后学年的参评资格,停发助学金,并由学校收回已发的助学金;如有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有不良嗜好等情况,停发助学金。

第十五条  学生被取消受助资格后,增补受助名单原则在本大队、本区队学生中按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

第十六条  各系学生大队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

校领导。                                

湖南警察学院办公室

2016年10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