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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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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警院通〔2016〕61号 |
关于印发《湖南警察学院学生困难补助实施
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现将《湖南警察学院学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警察学院
2016年10月26日
附件
湖南警察学院学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体现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补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困难补助,每学年下学期评比一次。
第四条 困难补助评定的程序:
(一)按照“本人申请—区队民主评议—大队评审—大队公示—学生工作处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全校公示—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学生工作处、大队评定工作小组、区队评定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完成评定工作;
(二)区队评议小组负责收集困难补助申请表和困难调查证明材料,由指导员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困难补助对象进行评议,初步确定补助学生名单及档次,填写《困难补助审批表》并签署意见,报大队评定工作小组;
(三)大队评定工作小组评审区队评定小组申报的初步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区队评定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大队评定工作小组通过后,将补助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大队评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评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大队评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公示无异议后,大队评定工作小组将困难补助的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六)学生工作处汇总各大队评定工作小组评审的困难补助名单及档次,予以审核汇总,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名单后在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呈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和院长审批。
第五条 享受困难补助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8%以内,其中甲等占总人数的1%,乙等占总人数的2%,丙等占总人数的5%。
第六条 学生困难补助的标准分三等,甲等2000元,乙等1000元,丙等500元。
第七条 虽然家庭经济有特殊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困难补助:
(一)学习不努力,学业成绩有不及格科目的(上学年不及格科目二门以上,经补考仍不及格的);
(二)不遵守校纪校规,受过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同学、老师反映其生活不简朴的;
(四)跟班试读,留级学生;
(五)已经获得国家或省级奖学金的;
(六)在申请困难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影响正常资助工作开展的;
(七)经过贫困生认定程序,没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
(八)有其它不当行为的。
第八条 院级困难补助申请基本条件参照《湖南警察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九条 困难补助金由学校计财处发给学生本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警察学院学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湘警院通〔2010〕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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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校领导。 |
湖南警察学院办公室 |
2016年10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