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警察学院文件 |
湘警院通〔2016〕59号 |
关于印发《湖南警察学院学生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湖南警察学院学生竞赛奖励办法》已经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警察学院
2016年10月26日
湖南警察学院学生竞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奖励工作和学生各类竞赛的管理,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培养学生创新创业精神,提升学生科研实践能力,繁荣校园文化和学术科技,鼓励学生在全国各类竞赛中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促进我校学科建设水平、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我校教育事业的持续、稳定、和谐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原则:激励先进、突出重点、协同推进、注重导向、归口管理。
(一)奖励在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类竞赛、文化艺术类竞赛、体育比赛、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各类竞赛中取得重大成绩并对学校地位和声誉提升产生重要影响的个人、团队和单位。
(二)对各类奖励项目的奖励标准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第三条 奖励对象范围:以湖南警察学院名义取得突出成绩或重要荣誉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 奖励类别分为学科竞赛奖励、创新创业类竞赛奖励、文化艺术类竞赛奖励、体育比赛奖励、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评选奖励五大类。
(一)学科竞赛奖励对象包括:在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大学生计算机程序设计比赛、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广告艺术设计大赛、大学生力学竞赛、大学生物理竞赛、大学生基础化学实验竞赛、公安部教学技能比武以及类似的由各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国、省级赛事等比赛中获得相应名次的。
(二)创新创业类竞赛奖励对象包括:在“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创青春”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公安部组织的公安院校学生科技应用创新成果奖竞赛以及类似的由各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国、省级赛事中获得相应名次的。
(三)文化艺术类竞赛奖励对象包括:在各级宣传、团委、公安、教育、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类竞赛及中文演讲、辩论、舞蹈、曲艺、戏剧、声乐、文学创作等比赛和限参赛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的赛事取得相应成绩的。
(四)体育比赛奖励对象包括: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公安类院校大学生运动会或全省大学生运动会、限参赛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的赛事如篮球、排球、足球、田径、定向越野、武术、乒乓球、羽毛球、健美操、定向越野、散打等赛事中获得相应名次的。
(五)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类奖励对象包括:在各级宣传、教育、团委、精神文明办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竞赛、活动评选中获得相应成绩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竞赛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生竞赛奖励项目有关事项,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科研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计财处、警体部和学管系部主要负责人。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审议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奖项的统计时间均以奖项证书或文件落款或作品发表时间为准;奖励级别以奖励文件、证书的落款单位或发文组织主办单位为界定标准。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的项目只奖励一次,以最高等级和级别为准。当一个获奖项目又获得更高一级奖励的,奖金补足差额部分。
第七条 获得奖励的项目一经发现有剽窃、抄袭或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全额追回因该项目所获得的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校级竞赛为湖南警察学院组织并行文公布的全校性大学生竞赛,奖励标准按行文公布的标准执行,不得超过省级竞赛奖励标准;各学管系部为推进工作需要可设系级竞赛奖励项目,奖励标准不得超过学校同类项目奖励标准。
各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再设立本文件规定奖励项目之外的奖项,确因推进工作需要设立其他奖项的,填写《湖南警察学院学生竞赛奖励项目设立审批表》(附件2),按学校财务审批制度报相应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
各单位需设置竞赛奖励项目,原则上应在每年春季开学后一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否则,不予受理审批。
第九条 学校设立竞赛奖励专项经费,每年年初预算。获奖人员、团队获得奖金所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由计财处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条 学校竞赛奖励项目审定工作一般于当年12月1日前完成。奖励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其中创新创业类竞赛奖励归口招生就业处和校团委,学科竞赛奖励归口教务处,体育比赛奖励归口警体部,文化艺术类竞赛、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类奖励归口校团委初审,各职能部门将初审结果连同证明材料报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未能及时申请奖励的项目在第二年内申请有效。
第十一条 奖励对象对应的应该获得的荣誉称号和学分,分别参照《湖南警察学院学生奖励管理办法》和《湖南警察学院素质与能力拓展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 未列入本办法各类竞赛奖励范围的奖项,原则上学校不予奖励。确需新增的奖项,由所在单位申报,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初审,提交学生竞赛奖励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警察学院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工作管理办法》湘警院(2013)76号同时废止,原有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学生工作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警察学院学生奖励项目与奖金标准
2.湖南警察学院学生竞赛奖励项目设立审批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