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警察学院文件 |
湘警院通〔2016〕58号 |
关于印发《湖南警察学院学生干部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现将《湖南警察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警察学院
2016年10月25日
湖南警察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确保学生干部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结合我院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实施者,是学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和依靠力量。
第三条 学校应当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不断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来自于学生,服务于学生,应当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应当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绝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于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范围
第五条 学生干部是指在学生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社联)、督察队、区队、学生党(团)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学生。
第六条 学生会干部包括校学生会和系部学生分会的正、副主席、各部(含国旗班、礼仪队、艺术团)正副部长、委员。
第七条 督察队的学生干部包括学校督察队正、副队长、办公室主任、中队长和督察队员。
第八条 区队的学生干部包括各区队正、副区队长、班长(寝室长)。
第九条 党(团)组织的学生干部包括由学生担任的党支部委员、院团委委员、团总支委员和支部委员。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条件和产生
第十条 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品质,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具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乐于奉献的精神;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于律己,廉洁奉公,言行一致;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勤奋、成绩优良,能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等方面的工作能力和良好的工作作风,责任心强,能够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以及上级交给的其他任务;
(五)善于密切联系和团结广大同学,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能自觉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具有为广大同学服务的强烈意识。
第十一条 选任学生干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推荐、自荐等形式,公开竞选或民主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
第十二条 学校、系学生会干部的产生,分别按照学校、系学生分会章程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督察队学生干部的产生按照《湖南警察学院学生督察工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区队学生干部的产生按照《湖南警察学院学生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党、团组织的学生干部的产生,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其党团基层组织选举办法执行。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基本职责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应带头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自律,廉洁奉公,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应带领和组织同学们认真学习和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以一切为了同学们的健康成长成才为宗旨,形式多样地开展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竞赛,促进校风、学风建设。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应深入了解广大同学的学习情况和思想动态,收集各种意见、建议要求,并通过正当渠道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同时积极配合学校解决同学们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应积极组织同学们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主题教育、文化体育、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引导同学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同学们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应积极采取措施,配合学生管理机构认真收集和了解贫困学生的信息,并积极协助学校做好对贫困学生的帮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应积极加强与兄弟院校的横向联系,推进学生干部与外校学生干部的学习、交流,学习兄弟院校的先进管理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的具体工作职责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干部培训是提高学生干部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学校应定期、不定期采取各种形式对学生干部进行培训,加强具体指导。
(一)集中培训。通过专题学习、讨论、观摩等形式,分层次、分系统组织学生干部进行学习培训。集中培训工作由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或系部(含学生大队)组织实施。
(二)分别指导。针对不同学生干部特点分别加以具体指导,帮助学生干部提高正确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校和系部应当加强对学生干部的考核。对学生干部的考核以品行、能力、出勤、业绩为主要内容,采取个人自评、组织测评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干部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二十六条 对考核结论为合格以上的学生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与评优、评先、“团内推优”、推荐入党、评定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七章 学生干部的辞职、免职与撤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干部确有特殊原因,本人不愿再担任干部的,应当提前两周向所在组织提交正式的书面辞职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未经批准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生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或撤职: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校纪校规,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二)在任职期间一学期有两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
(三)工作能力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服从组织决定、自行其事,造成不良后果;
(四)工作中不讲原则,个人主义思想严重,不能团结同学和协助其他学生干部开展工作,在学生中威信低;
(五)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荣誉;
(六)学年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七)具有应当免职或撤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学生干部的免职或撤职按照学生干部产生的相应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警察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湘警院通〔2010〕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