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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6-11-04 12:00 作者:admin

湖南警察学院文件

湘警院通〔2016〕62号

 

 

关于印发《湖南警察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现将《湖南警察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警察学院

201610月26日

 

湖南警察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

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确定,学校根据各系在校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划分名额,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5.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表现好;

6.在参评学年内,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特别困难的学生;

7.学生上一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居本区队前1/3,无补考、重修科目,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靠前者优先;

8.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达标成绩合格(残疾学生除外)。

9.在校学习期间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三章   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原则上也不再享受其他各类校内奖助学金。

第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并向所在系提交 《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下简称《审批表》)。

第八条 各系学生大队依据本细则,结合本系专业、区队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请示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指导员组织本区队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学生大队根据区队意见和学生申请条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大队在《建议名单表》及《审批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上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各系学生大队提交的名单进行复审,交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评审名单。评定结果在全校公示3个工作日(受理单位为学校纪委、监察室、学工处)无异议后报送教育厅。

第四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及管理

第十一条  上级部门批复并拨款后,学校计财处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湖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审批表》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果瞒报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铺张浪费、有不良嗜好,取消以后学年的参评资格,并由学校收回资助金。

第十三条  各系学生大队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

校领导。                      

湖南警察学院办公室

2016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