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警察学院文件 |
湘警院通〔2016〕57号 |
关于印发《湖南警察学院学生督察
工作条例(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现将《湖南警察学院学生督察工作条例(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警察学院
2016年10月25日
湖南警察学院学生督察工作条例(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止和纠正学生中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督察工作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二)文明督察原则;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四)依章督察原则。
第四条 督察工作组织机构与分工:
(一)学校在学生中成立校督察队,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警务督察的领导和管理。
(二)校督察队设大队长一名,副大队长三名,办公室主任一名,设四个中队,各设中队长一名。
(三)大队长负责全面工作。抓队伍建设;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组织检查、巡逻、评比。
副大队长协助大队长工作,具体负责安排检查、巡逻、评比等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负责队内文书工作和办公用品的管理。
中队长落实大队的工作安排,负责中队的全面工作。
(四)系参照校督察队成立督察分队,在大队长的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督察队员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政治觉悟高,组织纪律观念强,能模范地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热爱督察工作,工作积极性高,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
(三)能吃苦耐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督察工作;
第六条 督察队员的产生:
(一)督察队员在全校学生中公开招聘和选拔;
(二)督察队员的产生程序:由本人申请,经指导员同意,参加督察大队组织的公开竞聘和面试,初定名单后报其所在系审批,最后由学生工作处审核确定;
(三)督察队员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督察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制止、纠正学生中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二)多渠道,多形式,大力倡导和促进良好校风和学风的形成;
(三)及时收集、反馈学生中不良的思想和行为动态;
(四)及时制止和参与处理校内重大违纪事件和意外事故;
(五)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预防灾害事故、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在负责警务督察的领导下开展其他工作。
第八条 督察工作具体内容:
(一)着装和仪容督察:违反《人民警察着装规定》未按规定着装;普通专业着奇装异服、过于暴露的衣服,留怪发;
(二)学习纪律督察:不遵守学习纪律,上课迟到、早退、旷课、睡觉、接打手机、看电视或在宿舍、校内逗留;带食品进教室;
(三)封闭区管理督察:无证出入封闭区,强行冲岗,攀爬护栏、围墙;
(四)宿舍管理制度督察:在宿舍乱倒水、乱扔废弃物,带饭菜进寝室,起哄闹事,抽烟打牌,私拉乱接电线,损坏公物;
(五)卫生习惯和社会公德督察:乱丢乱扔,乱涂乱画,破坏公共卫生,损坏公物,毁坏花草树木、公共设施等违反公民道德行为;
(六)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督察;
(七)校内公共秩序的督察:食堂就餐排队秩序;文体活动现场秩序;必要时校内交通秩序;
(八)对公安专业学生在校内着装行走规范的督察;男女交往言行举止的督察;
(九)其他。
第九条 督察队员的权利:
(一)有权制止和纠正校内及校园周边的学生违纪违规行为;
(二)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学生证件;
(三)学生应当自觉接受督察队员的督察,对拒不服从管理的,督察队员有权带至学生工作处接受处理。
第十条 学校支持督察队员积极开展工作,对阻挠、侮辱、谩骂、殴打、报复督察队员的,学校将依据《湖南警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督察工作纪律:
(一)服从指挥,听从命令:
(二)以身作则,严以律己;
(三)文明执勤,语言礼貌;
(四)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五)配证上岗,着装规范。
第十二条 督察工作的奖励与处分:
(一)综合每个督察队员的工作纪律、工作实效及民意反映情况,对督察队员实行一期一总评,评选优秀督察队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对于在参与处理学校突发事件、紧急抢险、预防灾害事故和安全事故中成绩突出者,予以嘉奖、记功。
(三)督察队员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循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相关规章制度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警察学院学生督察工作条例(试行)》(湘警院通〔2010〕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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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校领导。 |
湖南警察学院办公室 |
2016年10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