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管系处、学生大队: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08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贷款额度的通知》(湘教通[2008]353号)文件精神,本次下达给我校助学贷款额度与我校申报的额度有一定差距,故本次助学贷款初定为各大队在校学生3%以内。
对于超过3%名额又确需贷款的,由各大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排序,学校再向省教育厅申请,待省教育厅批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时间要求、组织程序和条件与本年度国家助学金要求一致。请各大队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组织申请贷款学生进行申贷工作,要求学生每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查表》一式两份粘贴好有关证明资料。在审核确定人员后,由各大队组织学生本人在网上填写个人信息,网址:。
具体操作办法为:登录首页--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输入登录名和密码,进入界面后,在贷款管理—贷款申请批量录入中—新增,选定本大队后即可录入个人信息,所有项目均需填写,最后点击“确认无误”即可;如需增加人员,点击“增加”,依次录入即可。
证明资料包括:
1、 本人请求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书面申请书;
2、 学生家长的贷款承诺书;
3、 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贷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4、 学生证(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5、 居民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
6、 学生父母的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附件:各专业贷款最高额度标准
学生工作处
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